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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3 23:18:49

证件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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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范文篇1   【关键词】公民证件;扣押;人身自由   一、问题的缘起   场景一   建筑工程师宋先生去年3月30日从公司离职,如今还未找到新工作。宋先生说,原公司至今扣着他的建筑工程师、预算员等证件,导致求职无门。公司总经理张先生称,“资格证件全是公司代他办理的,员工离开了,公司帮员工拿证的费用却没有协商好。”公司并非刻意扣着证件,只是宋先生离职前,双方未就培养成本的赔偿问题协商好,所以证件一直未返还。   场景二   7月1日,西北师范大学大四学生小张办理了离校手续,接下来的日子就准备走上工作岗位了,可是小张的心里总是忐忑不安,因为他未拿到毕业证和学位证。原来小张上学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由于贷款没还清,他的毕业证和学位证被银行抵押了。   和小张一样,甘肃政法学院、兰州交通大学等高校办理了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都有着拿不到“双证”的遭遇。他们认为,拿不到“双证”,势必会对就业造成影响,这样一来,助学贷款能不能如期还上也成了未知数。   场景三   一张身份证50元,一张银行卡10元。一张军官证50元。一张医保卡70元,一张学生证70元。这些物品的价格标在某失物招领公司的墙上。失物招领公司负责人说,这些收费标准都是自己制定的。参照的是这些证件如果补办所需要的费用和遗失现金总额的10%。他说这很公平而且符合法律。   以上三个场景,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这说明,在生活中一些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随意扣押公民的证件,造成公民生活的诸多不便。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现象常见于报端,网上也经常有人咨询和讨论。可见问题的频繁发生,尤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二、扣押公民证件的不合理性   (一)扣押证件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居民身份证法》也规定“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可见,证件是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公民依赖相关证件得以顺利地、自由地参加社会活动,进行日常生活。扣押公民证件,其实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试想,对公民身份证的扣押,公民出门、办事都受到较大的影响,给公民生活带来不便;对公民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的扣押,公民的就业自由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证件的人身属性比较强他人不能随意占有   公民的证件,是用来证明身份、经历等的证书和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等。这些证书、文件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公民依靠此来证明自己的合法身份和有关经历。他人用之,则没有此效果。所以,证件对其主人有着特殊的意义,对于其他人意义大大降低。公民的证件的人身属性,使得该证件只能够为公民主人所占有、使用。他人不能够占有更不能够随意使用他人的证件。   (三)证件蕴含着诸多无形的价值   由于证件对于公民来说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证件对于主人来说凝聚着很大的无形价值。一张身份证件,银行开户、上学、出行等都离不开它;一张毕业证书,办理档案、求职、考试等都离不开它。如果这些证件被他人扣押,主人无法使用这些证件,那么相关事项必然难以办妥,丧失诸多机会。前文场景也显示,工程师因为被扣押资格证书而求职无门,学生因为被扣押“双证”将丧失诸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机会,对于证件的主人来说是一种无形的价值,无法用实际标准来衡量的。而对于他人来说,占有他人证件完全不可以实现这些价值,对其来说不外是废纸一张,但是另一方面却无法预计扣押他人证件给人造成的无形损失。所以,失物招领公司以明码标价的形式要求失主支付赎金也是不对的,银行以贷款未还清而扣押证件的行为是不对的;公司以赔偿问题扣押他人证件的行为也是不对的。公民的证件的价值,是不能够以这些款项作为对价来衡量的。   三、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于公民的证件不可以随意扣押,我国法律有相关的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第1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四、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一)法律的不足   纵观我国法律,对随意扣押公民证件这问题还未能给予必要的重视,体现为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立法空缺较多。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了居民的身份证不能够随意扣押,《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押。但是,身份证之外的资格证、毕业证却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不能扣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未对“其他证件”予以明确,其到底包括哪些证件无法明确。此外,目前立法主要在劳动关系层面上保护公民的证件不能够随意扣押,对于其他生活领域扣押证件的行为,未能给予规制。   法律责任过轻。《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由于,扣押公民的证件,使得公民在生活上产生诸多的不便,其损失是无形的。扣押公民的身份证,实质是闲置公民的人身自由,它的恶性远远不是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弥补的。因此,扣押证件的不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过轻。由于违法成本较小,使得扣押证件现象频繁发生,无法得到限制和防止。   (二)完善建议   针对目前随意扣押公民证件的混乱现象,以及立法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出台《公民证件法》,对公民证件获得、使用、管理、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该法可以把与公民人身密切相关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纳入调整的范围,法律明确规定与公民身份、经历密切相关的证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够随意扣押。   明确扣押公民证件的法律责任。只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才能够有效预防和抑制这种不法现象的发生。明确的法律责任,不仅需要对扣押人处以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于公民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给予赔偿。   证件范文篇2   一、电子证件在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中的应用优势   政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管理是一种集成性和综合性的管理活动,是公共部门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政府公共服务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交换、共享、开发利用和服务,对信息活动各要素(信息、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资金、技术等)进行规划、预算、组织、协调、指导、培训和控制,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地满足公共、政府和社会信息需求的活动过程。…信息共享是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指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信息系统间,信息和信息产品的交流与共用。与其他人共同分享信息资源,可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节约社会成本,创造更多财富。信息共享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避免在信息采集、存贮和管理上重复浪费的一个重要手段。电子证件作为访问政府公共信息的主要身份认证手段和检索对象,可以和政府公共信息系统实现良好的对接,在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条件下实现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可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节约社会成本,创造更多的价值,在便利性、协同性、安全性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二、基于电子证件的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技术框架   电子证件对于解决信息孤岛、重复采集以及信息不一致等问题,对构建跨部门、跨平台、跨语言、跨硬件的无缝集成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都有重大作用,所以建立基于电子证件的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是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正确选择。《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体系》科学地将电子政务的社会功能、技术关键、管理要素有机组成统一的、动态的整体,并划分为五个部分服务是宗旨,应用是关键,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主线,基础设施是支撑,法律法规、标准化体系、管理体制是保障。以此为基础,结合RFID技术的特点及信息平台的建设实践和经验,笔者认为,基于电子证件的政府公共服务的总体技术框架可由六个层次两大保障体系共同构成(如图1所示)六个层次是指   1.环境层是指RFID证件的应用环境。包括带有RFID电子标签的证件、读写器、个人计算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终端设备等RFID证件应用及提供公共服务信息必需的运行环境。   2.信息采集层基于RFID技术的信息采集,通过读写器读取或者写入RFID证件信息,进行信息预处理,比如解码、防冲撞、多通道信息去重、信息过滤、分类形成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并将信息发送到应用支撑层。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从政府内部数据和信息共享着手,记录各业务环节的服务过程,解决数据跨职能部门传递困难的问题,并推进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的明晰、业务流程的协同和服务意识的增强。   3.应用支撑层应用支撑层是一个与网络、应用无关的,能够实现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与整合,支撑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放性基础设施。它以统一的物品编码管理和RFID中间件为基础,由两部分构成基础组件层和核心服务层。为上层应用系统和门户获取所需的资源提供各类统一的基础支撑服务。   4.应用层以满足公众、企业、政府对公共服务信息的需求为目标,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应用系统。电子证件管理应用系统,用来实现电子证件申请、电子证件初始化、电子证件个性化以及电子证件查验四个应用环节的管理,也是应用层的一部分,并与各公共服务应用系统相集成和互动。   5.门户层也叫做用户界面层。用户可通过政务外网或政务专网访问应用系统,享受系统的服务。   6.访问渠道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用户可以通过越来越便捷的渠道快速高效地实现证件与政府公共服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操作。以上的六层架构,实现了用户展现、业务逻辑处理和物理资源的有效剥离,具有良好的扩展性。同时,把电子证件的应用与政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管理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有力地支撑了不同区域和领域统一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满足了区域政府跨部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业务协同的工作需求。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现有投资,使得政府信息管理系统在变化幅度最小的情况下,可通过升级满足电子证件的应用需求。   三、建设电子房产证信息服务平台的案例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是,目前利用假房产证进行诈骗的案件不断增加。为了防止假房产证造成的危害,亟需提升房产证的防伪特性和弥补房产证的管理漏洞。将传统房产证与RFID技术相结合有明显的优势   1.防伪安全每张房产证都是全球唯一的,防止伪造和克隆;物理防伪与数字防伪相结合,安全可靠。   2.精确高效芯片内保存信息,《房产证》填写信息和《房产登记簿》信息严格控制,确保一致。   3.管理提升验证方便、信息具备可追溯性,可防止管理漏洞。   2009年,大连房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建设了一套“RFID房产证信息共享平台”,包含房产证印制、房产登记、房产证发放、房产证保管、使用和查验以及房产证回收等功能,用来对房产证的全生命周期的跟踪管理,提高房产证的安全防伪性能和鉴定能力,规范房产证的发放和使用流程,同时实现司法、金融、房产中介等相关机构可进行脱机或联机查询,促进房产信息共享,有效防止利用假证诈骗、一房多贷等犯罪和不良行为。大连市RFID房产证信息共享平台的系统架构如图2该系统架构诠释了“基于电子证件的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总体框架”在电子房产证上的应用,核心应用系统由“房产证应用管理系统”和“RFID房产证接口认证系统”两部分构成,前者用来实现房产证的业务流程管理,后者用来进行RFID房产证的RFID数据读写接口、安全控制,实现了“结构松耦合、业务紧集成”的目标,充分证明了该框架的普遍适用性和科学性。系统通过开放式的互联网连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后台数据库中,实时进行查询,以向普通公众、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房地产中介机构等提供最及时的数据。这意味着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后台数据库会在一定程度上向互联网开放,这对于中心数据库来讲是相当凶险的。对此,充分评估了整个系统的安全风险并制定了网络安全、访问安全、传输安全、使用安全、数据安全的五级安全防护方案,由网络、设备、系统三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大连市RFID房产证信息共享平台于2009年8月上线运行。随着大连市房地产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房地产数据不断完善,在RFID技术的支撑下实现的电子房产证逐步进行应用和推广,并逐步扩展其远程自助联机查验等高附加值应用。联机查验可以使银行信贷、房地产中介等企业能及时了解指定房产的真伪、数据以及他项权益,从而降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形成良好的交易环境,提升交易效率。   四、建设基于电子证件的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制约因素   将电子证件应用于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的优势和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牵涉面广、科技含量高、整个过程中充满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在建设和推进的过程中,面临许多的制约因素。   (一)技术标准化和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标准化作为电子政务信息资共建共享的基石,是电子政务事业成败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信息标准化建设相当落后,在RFID证件方面还有相当多空白,特别是在集成、导航、检索和定位信息资源时,一些信息弱势群体常常缺乏起码的技术支撑。安全性是电子政务的基础保障。我国与电子证件相匹配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技术的整体研发能力还十分薄弱,信息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的生命力。所有信息系统都不可避免地面临与网络设施保护和信息保护相关的攻击和安全威胁问题,这不仅会影响在线公共服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更会影响公众的信心。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包含了大量的反映政府活动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关系的信息,对公众来说,方便了其获得公共服务;对政府来说,有利于其全面获取各方面信息,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二)数字鸿沟和信息孤岛问题   由于经济水平的差距、受教育水平和区域特色的不同,公民利用政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的能力存在着很大差异,数字鸿沟在一定程度是客观存在的。对政府部门来讲,很多业务必须依靠不同部门的合作才能完成。然而在我国,各自为政的管理体制与电子证件的统一性、开放性和规模经济等产生冲突,各部门出现条块分割、信息共享障碍严重,造成一些政府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合作基础和合作激励机制。   (三)立法滞后问题   在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法制建设上,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于以规范、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证政府及时有效地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我国公共信息服务在立法这一重要环节上相当滞后,许多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同时,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有关网络安全、信息认证、加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对网络犯罪的预防、监管、责任追究等也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再加上网络安全缺乏行政法律保障,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造成网络安全管理漏洞,从而产生了网络信息安全隐患。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的发展。   (四)资金不足的问题   利用电子证件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基于强大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上,而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水平低,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少,硬件环境既不能保证其信息资源的质量,也妨碍了信息资源的共享。另外由于“重电子、轻政务”,软件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方面投入相比于硬件投人更少。不仅是投入资金不足,消费资金不强也明显制约着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推动基于电子证件的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立的对策   为有效推动电子证件的推广应用和政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深化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基础建设和安全管理   首先,应进一步扩大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促进信息共享。为此,在数据库建设方面,应加强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的建设,建设高速信息网。其次,应加强电子政务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内部监控审核,阻断非法操作。同时,进行一定级别的第三方认证,以防范内部人员对信息资源进行恶意操作。   (二)培养公众参与意识,加强公众参与机制建设   只有以一种务实、公民可以接受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培育和提升公众消费在线公共服务的意识和信心,才能走出一条电子政务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并为公共服务的日臻完善提供外部动力。首先,加强宣传,让更多人知道并了解信息平台建设及其带来的便利和效益,利用群体效应影响公众对移动政务的心理认知,增强公众的广泛参与意识。其次,必须降低服务价格和运营费用,保证广大群众能够接受并愿意主动尝试。   (三)完善相关的法制法规,提高服务的安全性   由于电子证件经常会涉及用户的隐私,这就要求立法规范,在实施电子证件技术时采用更严密的安全设置和安全措施,使用户安心,提高用户的信任。政府立法应从政府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信息获取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信息贮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四个方面来考虑。必须遵循国家信息化建设纲领、规划和原则,与电子签名、政务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等专门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同时必须就数据重复采集、数据标准不一、交换平台多头建设、信息资源产权不清、公共服务信息资源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行规制。   (四)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是基于电子证件技术的强大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上。政府应加大在技术平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加大中西部“信息孤岛”地区的资金投入。在注重投资购买网络基础设施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信息资源数据库等软件设施的很好地开发利用。政府在信息资源整合中要宏观调控、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引导,同时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面向有效需求,力争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建立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共享评价机制   证件范文篇3   (二)首问人的责任   (1)对来计生办办理相关证件的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及时受理有关事宜和解答询问,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   (2)办事所涉事项,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首问人亦应热情相待,是其他岗位受理范围的,应主动告知其相关岗位受理,必要时应帮助联系相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计生办受理范围的,应告知其受理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并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3)对来本中心联系工作的人员,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负责地介绍给有关工作人员,首问责任人有责任提供相关的服务。   (4)首问人在接待过程中,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三)对来本中心举报、投诉、来访的人员,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听取、记录情况,说明相关办事程序,并根据其内容、性质,负责介绍至相关人员负责接待。发现重大紧急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首问责任制要求计生办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内容和业务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了解其他岗位的主要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证件范文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或组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件是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应当申领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核发的《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凡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   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取得并由省级以上机关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核发和管理。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章申领、换领和补领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三)熟悉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六)行政执法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第七条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申领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材料;   (五)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方可核发《行政执法证》   急需立即办理《行政执法证》经领证机关证明,对于因情况紧急或者特殊原因。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可以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领《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岗位调整;   (二)执法内容、范围发生变更;   (三)行政执法证》污损、残缺。   换领《行政执法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行政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领《行政执法证》   补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遗失声明证明材料;   (二)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第三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执法证》标明的执法种类和执法区域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   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但因工作需要暂不从事执法工作的可以申请保留执法资格。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表明身份。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证件期限届满时。交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统一销毁,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实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一一对应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执法档案》应包括   (一)依法接受行政执法培训情况表;   (二)文明执法情况表;   (三)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情况记录;   (四)承办案件被复议和诉讼结果。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年度注册制度。领证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报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未参加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证件暂缓注册;补考合格的予以注册;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注册。持有《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年度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离岗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证机关应当在10日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将收回的行政执法证件上交政府法制部门注销并统一销毁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岗位调整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离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的   第十七条实行行政执法证件公告注销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予以公告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离岗。   (二)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   (三)行政执法证件未经注册或未通过注册的   第四章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代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权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人员。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负责办理《行政执法监督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人数不超过30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知名人士、学者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比照《行政执法证》有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监督证》核发和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   (二)滥用职权。   (三)越权执法。   (四)违反程序。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六)仪容不整。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当年有两起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情形的应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轻微的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并参加不少于5日的离岗培训。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所监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行为的可以在3日内要求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依据本制度第十九条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行政执法人员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必须经政府法制部门考核合格。   其所在行政机关还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受到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   证件范文篇5   为适应新一轮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后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年审,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渝办发[**]211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本届政府自**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新执法证件。现将申领、换发证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或换发新执法证件的条件   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县行政执法人员新一轮资格培训的通知》(足府办发[**]69号)的规定,参加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申领或换发新执法证件。   二、申领或换发新执法证件的程序   (一)申领执法证件的程序。通过本次执法培训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将执法资格证交所在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并附上执法资格证书复印件,一次性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新执法证件。   (二)换发执法证件的程序。原已取得执法资格并在本次培训中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将《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合格证》和原执法证件交所在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统一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并附上《行政执法人员轮训合格证》复印件,一次性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换发新执法证件。   三、申领或换发执法证件的期限   证件范文篇6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要求,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渝府法发〔**〕4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决定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直辖十年来,全县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全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基本做到了资格合法、持证上岗、管理有序。但是,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而从事执法活动;有的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严格,执法培训流于形式,执法证件管理制度不落实;有的执法机关擅自乱发、滥发执法证件,造成基层执法人员一人多证;有的企业、中介机构人员取得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执法机关和执法队伍的形象。为此,有必要对全县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通过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责任、规范和完善全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   二、检查范围   全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的单位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均属专项监督检查的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的内容、时间及考试是否符合要求;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经过严格的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4、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5、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执行了动态管理制度。   (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1、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并定期审验;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一人多证的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4、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变换岗位后是否对执法证件及时进行了吊销、注销;   5、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擅自制发执法证件的情况;   6、使用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证件的机关,是否按要求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检查方式   (一)自清自查   自清自查工作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进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有关单位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全面清查工作。我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含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和属市垂直管理机关驻县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的清查工作,并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填报统计表,并务必于**年6月24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统计表书面(附电子版)直接报送县政府法制办,以便我办汇总上报。凡逾期报送或未报送的单位我办将在全县予以通报。   (二)社会调查   **年7月,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法制机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走访当事人等方式听取意见,向社会公众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文明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三)监督检查   **年7月,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不定期地对我县各执法机关执法证件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年8月,由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监察局等单位对我县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机构)、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有关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接受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局等单位**年9月对我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证件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的检查的各项准备。   证件范文篇7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证),是指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本规定取得的表明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资格的身份证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必须持有监督检查证。   第三条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规格、式样和内文全国统一,加盖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证件专用章,并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编码办法编写证号。监督检查证的规格、式样和内文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证件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监督检查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证件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机构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具体编码方法按《粮食行政、事业机构及社会团体分类与代码》执行,不足7位的以“0”补齐;“人员代码”由2位数字组成,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持证人在本部门内部的顺序编码。   第四条监督检查证限于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在其他行政区域持证从事监督检查活动,需由持有本证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协同。   第五条申领监督检查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经过粮食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原则上要求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暂属事业编制的地方粮食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上一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并按程序申领监督检查证。   粮食行政管理法规知识培训、考试的内容为行政执法基础理论、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以及与粮食行政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监督检查证的管理实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当地各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证核发和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由本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机构负责。   各地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粮食监督检查证申领表》(附表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监督检查证,经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监督检查证,并按照“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顺序逐一填写《粮食监督检查证核发备案表》(附表二)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案。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粮食监督检查证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省级(含)以下可以申领监督检查证的范围一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监督检查工作的负责人;二是具有执法主体地位的监督检查处(科、股)的组成人员;三是与监督检查工作关系密切的处(室、科)负责人或指定的专人。   新调入和新上岗人员申领监督检查证,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七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监督检查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作废手续。经向所在机关申请,按规定的程序补发新证。   第八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监督检查证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调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调离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二)辞职、辞退的;   (三)长期休假超过三个月,以及退(离)休的;   (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执法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暂扣监督检查证   (一)被行政拘留的;   (二)受到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越权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拖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监督检查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五)其他应予暂扣监督检查证的情形。   暂扣监督检查证的期限由持证人所在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最短3个月,最长1年。在暂扣监督检查证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缴销其监督检查证,交发证机关注销   (一)被开除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被刑事拘留或判刑的;   (四)被暂扣监督检查证2次以上的;   (五)其它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缴销监督检查证的。   被缴销监督检查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证的暂扣和缴销情况及时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监督检查证的核发和管理事项每季度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粮食监督检查证件。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检查证件。不出示监督检查证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证件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和监督检查证件的颁发、审验、补发、换领、注销等情况。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对暂扣、缴销监督检查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暂扣、缴销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暂扣、缴销机关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颁发监督检查证的;   (二)不按规定对监督检查证件进行审验或者建立档案的。   证件范文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使用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   第五条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负责。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第六条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审查申领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销毁,并按规定换领新证。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执法机关被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要求提供行政执法依据,了解行政执法经过,督促依法行使职权等。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八)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六条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控告和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由制发单位负责收回统一销毁。   证件范文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履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印章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继续使用,并由使用机关统一造册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关使用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   第五条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工作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负责。考试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第六条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填写统一制作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领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审查申领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八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负责收回证件,交省人民政府法制局销毁,并按规定换领新证。   第九条行政执法证件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法区域内执行职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超越规定的执法业务、执法区域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执法机关被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的程序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实行年审注册制度,年审注册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办理。未经年审注册的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验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要求提供行政执法依据,了解行政执法经过,督促依法行使职权等。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行政执法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二)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三)故意刁难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   (六)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持未经注册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八)其他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被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其他不宜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六条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被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不服的,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   被缴销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控告和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自199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并由制发单位负责收回统一销毁。   证件范文篇10   为确保20**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类疏导   各地税务机关可按照行业、规模、区域、纳税信用等标准,结合纳税人的意愿,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分时分批次换证,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避免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   税务登记表格发放可提前开始,可以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涉税事项时发放;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或者税收管理员下户等方式发放;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也可以相互代为发放。报送(收取)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38号)(以下简称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表格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可以分散打印、发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发放。办税服务场所在集中领发证件时,可以适当增设换证窗口,方便纳税人领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快速通道,为边远地区和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码原则   国税局、地税局赋予同一纳税人的识别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37号)的规定协商统一。   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即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以区分同一纳税人的不同经营单位。例如“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01、02、……、99”。   税务登记证字号为省(市)国(地)税字 纳税人识别号。如北京市某个体工商户开办的第二家经营单位的地税登记证为京地税字12345678910123412301号。   三、业务处理   对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但要按规定征税,并责成其先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再办理税务登记。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应按照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填写统一的税务登记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证件式样与内资企业相同,具体工作按照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制准备   各地国税局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由总局按照20**年底统计数据加今明两年预增数招标印制。各省国税局要及时向中标商说明各地市的登记证数量、种类、送达地点、联系人,到货后严格组织验收。由于变更需求等原因,集中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估计要到八月底才能到货,此前,各地国税局要做好分类疏导、税务登记表发放及收取、审核工作。   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和副本内芯)应当套印或者手工加盖发证税务机关的印章。国税系统可以及时与中标商协商,直接套印,也可以验收后再自行套印或加盖。副本内芯应在套印后沿中间缝合成订本式。地税系统可以在确定印制厂家时提出套印后缝订的需求。   六、工本费收取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纳税人不需要税务登记证外框、副本封皮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扣除外框、副本封皮后的标准收取。20**年7月新办税务登记的,比照20**年上半年新办税务登记的规定不收工本费。www.chenxi1.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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